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是当前我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学习贯彻好两个《条例》,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充分认识两个《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要在熟悉两个《条例》内容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从而进一步提高自身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把我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目标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学习贯彻好两个《条例》的重要意义
2003年12月31日;牛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条例》是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对于加强党内监督,求真务实,廉洁从政,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统一,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对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学习贯彻两个《条例》要把握的主要内容
(一)《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
1、《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条例》设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等5章,共47条,6600余字。第一章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重点监督对象和重点内容等;第二章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第三章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第四章规定了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条例》的核心内容是10项监督制度。这10项监督制度分别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1)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即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7项重点监督内容,立足实际、操作性强,使党内监督有章可循。
(2)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条例》中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条例》中这样规定,是因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一把手”的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决定了必须把他们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
(3)党内监督的原则要求。党内监督的原则要求贯穿于党内监督活动的全过程,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具体为:①发展党内民主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开展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原则要求。②党内监督必须依照党纪国法进行,依法依纪是开展党内监督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要求。③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是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原则要求。④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是全面理解和贯彻《条例》的重要原则要求。⑤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是全面理解和贯彻《条例》,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要求。
2、《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特点
(1)突出了发展党内民主这一主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以3条的篇幅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嘱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强调了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3)初步解决了重大监督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还明确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这一个重要创举,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4)明确了“一把手”为监督的重点。《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要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5)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条例》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好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是强调:监督应在制度框架内,按照一定的程序有序进行;二是党员行使监督权:利与承担义务应当平衡;三是强调监督者的监督权与被监督者的权利应当适度平衡。
(6)监督职责的划分更为明确。《条例》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其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
(7)注重党内外监督相结合。《条例》明确规定二“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条例》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单列一节“舆论监督”/旨在保障和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
(8)立尽实际更富有操作性。《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如财产申报制度,因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就没有列入。《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作法,不再停留在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又为今后制定实施细则留有很大的余地。
(二)《党纪处分条例》的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及党纪处分的原则
1、《党纪处分条例》的基本内容。《党纪处分条例》全文共3编15章178条,长达两万多字。第一编为总则。“总则”中的第一章为“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为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为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为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为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分则中的第六章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七章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第八章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九章为贪污贿赂行为;第十章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十一章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二章为失职、渎职行为;第十三章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第十四章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第十五章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编为附则。
2、《党纪处分条例》的基本特点
(1)党纪政纪国法衔接更加紧密。纪律作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的一种中间规范,应当起到查漏补缺,弥补法律和道德空当的作用。但现实中,党纪、政纪和国法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界限不清、混淆使用,甚至以党纪代替国法,使得那些触犯了国家法律的党员没有受到应有处罚的情形,三者混淆使用已经成了党的纪律涣散、腐败孳生的温床。《党纪处分条例》在严格三者界限的同时,实现了与政纪、国法的严密衔接。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32条作出了“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理顺了党纪、政纪和国法关系,这些规定上的衔接直接针对那些企图钻空子的漏网之鱼,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
(2)严守政治纪律放在突出位置。长期以来,极少数党员漠视政治纪律,在他们的头脑中甚至形成了政治违纪不算违纪的错误认识,在现实中打着言论自由旗号公开唱反调的大量违纪现象也缺乏查处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将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加以强调。比如第46条新增“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3)加强保护力度,保障民主权利。此次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一个令人瞩目的变化就是在体现从严治党的同时,也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比如将“试行条例”规定的“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改为开篇第二条规定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保护”到“保障”,一个字的微妙变化体现了对党员民主权利保护力度的加强。
(4)撤销违纪党员干部职务,要从最高职务开始。《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决定撤销某个受处分党员干部的职务,由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因为职务越高,所造成的影响也越大,对社会的危害也越大。同时,从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也是一种预防,一旦出现了违纪事件,如果小的职务撤销了,大的职务不动,这种危害人民利益的隐患依然存在。
(5)党员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党纪处分条例》变化最大的是涉及经济问题部分,不但从原来的一章拓展到现在的四章;更把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廉洁自律方面的违纪行为放在了首要的位置。总结了近年来新出现的许多经济违纪问题,新增了许多条款。比如第七十六条首次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问题;第九十二条新增了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的情形,和过去相比,这些规定更加严厉也更加全面。
(6)遏制基层腐败,首次锁定农村。针对基层出现的腐败现象,条例首次将眼光对准农村和基层党组织。条例第95条首次单独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问题专门提出,明确规定了基层党员处罚的标准,对于遏制基层腐败是十分及时、必要的。
(7)重婚包养情人均要开除党籍。条例第150条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包养情人暂时还无法制裁,条例的规定填补了社会道德和法律无法涉足的,真空地带。
3、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二是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三、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基本要求
(一)要切实抓好两个《条例》的学习
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进行认真研究,作出具体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紧抓好,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精通两个《条例》,全党同志熟悉两个《条例》,全社会了解两个《条例》。学习过程中,要与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要把学习两个《条例》列入各级党委(党组)全年学习计划,当前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中心组进行专题学习,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积极撰写体会文章。要以党支部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两个《条例》。各级党校要将两个《条例》列为必修课目,纳入学习计划,进行总体安排,并切实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观看辅导讲座录像、知识测试、电视竞答比赛、召开理论研讨会、交流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体会和做法,把学习活动不断推向深入。在全党全社会营造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要狠抓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贯彻两个《条例》作为进行自我思想改造的一次好机会,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的一次机会。要牢记党的宗旨,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增强公仆意识,摆正同组织和群众的关系,带好班子、管好队伍,带头增强纪律观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模范遵守两个《条例》,严格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抓好落实。当前,要特别严格党的政治纪律,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绝不允许阳奉阴违、自行其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绝不允许公开发表和在群众中散布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定相违背的言论,绝不允许编造、传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谣言。认真落实好中央纪委强调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各地要对照两个《条例》,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增强贯彻两个《条例》的针对性。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切实纠正违反两个《条例》的行为。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严格执行两个《条例》,自觉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
(三)要切实加强贯彻两个《条例》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对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要像抓经济工作那样,抓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检查考核。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规律、完善制度,努力提高党内监督和纪律建设的水平。因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不力,并导致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要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两个《条例》的行为。各级党组织要以贯彻执行两个《条例》为契机,着力构建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两个《条例》的行为。各级纪检机关要加强对贯彻执行两个《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两个《条例》贯彻执行的情况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对于有案不查、有纪不依,甚至替违纪者说情开脱、袒护包庇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党课教育参考教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