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指南 |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1、纪检机关的受理范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信访举报的方法和要求 1、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2、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 3、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等)。 4、要尽量反映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人和事。 5、要根据《江苏省实行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暂行规定》按级反映问题,尽量不要越级信访和一信多投。 6、信访举报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上访人要遵守党的纪律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接受党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确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对于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被检举、控告人在党、政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拥有的权利 1、对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2、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3、有权要求党、政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4、对党、政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出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四)被检举、控告人在党、政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配合党、政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收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收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3、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五)当事人应该如何正确地运用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1、权利和义务是当事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宪法》、《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阻挠、压制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都是不容许的,而当事人不履行这些义务,也是不容许的。 2、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当事人既享有规定的各项权利,也必须履行规定的各项义务。履行义务是为了保证权利的实现。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要权利,不要义务。侵犯权利要追究责任,不尽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追究责任。 3、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两方面来说,不管是检举、控告、申诉人,还是被检举、控告人,他们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一方面要保证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充分行使他们的权利,不准对他们歧视、刁难、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要使被检举、控告人充分行使他们的权利,不允许发生不准他们解释、说明、申辩,以及调查、处理结论不同本人见面的现象。任何人、任何组织和单位侵犯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侵犯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都是不能容许的。 (六)为何提倡向纪检监察机关写实名举报信 1.署名举报可使办案人员迅速直接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不仅能对已经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收集证据,而且还可以发掘新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快速调查处理,做到快查快结。。 2.署名举报人对举报的问题敢于负责,不是捕风捉影、道听途说,内容、线索比较真实可靠。举报的问题一般可查性都比较强,成案率也比较高,容易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视 3.不署名举报,会给办案人带来一定困难,使调查范围加大,涉及面较广,难免会惊动被举报人,使其有可能搞攻守同盟、销毁证据、转移赃物等,给办案工作增加麻烦。同时,由于举报人不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使举报人或假想举报人遭到被检举者的打击报复和迫害。实名举报,举报人明确,查办时目标小,涉及人员少,同时,由于查办实名信十分慎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能有针对性地做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一旦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和不公正对待,纪检监察机关就会理直气壮地予以保护。 4.可以减少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消极性。可减少诬告陷害、故意中伤等情况发生。有利于信访举报工作正常开展,维护信访举报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使办案人、财、物得到合理使用,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 5.如果你举报的内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而是属于其他机关、部门管辖的范围,可以告诉你应该向何机关举报或转告你已经把你的举报转到何处,以便你与他们联系。 (七)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1、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2、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3、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4、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5、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方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地址:如东县人民政府大院2号楼1层西侧 举报中心接访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县纪委书记电子信箱:djxf001@sina.com 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网上举报电子信箱:djxf001567@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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