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办发[2006]13号
各镇党委、政府,如东经济开发区、农业开发区、新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办局,县各委办局,县各群团组织,县各直属单位: 最近,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公务宴请活动的规定》(苏办发[2005]39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教育,做到令行禁止。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清廉过年,从我做起”的主题教育活动,抓好《规定》的传达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明确《规定》出台的目的、意义以及《规定》的具体要求,做到令行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单位“一把手”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规定》,同时,要把制止党政机关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和规范公款接待用餐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转变机关作风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 二、按照务实、从严原则,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公务接待用餐标准、陪餐人数和次数、费用报支审批等规章制度。同时,要注意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规定》精神,制定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依纪依规查处违反《规定》的问题。要把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机关作风建设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文件
苏办发[2005]39号 ━━━━━━━━━━━━★━━━━━━━━━━━━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公务宴请活动的 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严格控制公务宴请活动的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8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关于严格控制公务宴请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制度,严格用餐标准,控制陪餐人数和次数。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招商活动外,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含酒精的饮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准以开会、检查、评比、考察、学习、培训、庆典、联谊等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进行公务活动,需要用餐的,应当按照工作餐安排,严禁大吃大喝。 第九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同时取消当年评选 先进或者优秀资格。 第十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第四、五、六、七、八条行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不是共产党员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应当按时结算,月结月清,不准赊欠、拖欠。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落实领导责任,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对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其上级机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在本单位内部公布,接受监督。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抓好公务接待工作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待服务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依照党纪政纪查处用公款大吃大喝的问题。对于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和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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