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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公职人员上交收受礼金礼品登记及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纪发[2005]25号

各镇党委、政府、纪委,如东经济开发区、新区、江苏洋口港开发区党工委、纪工委,县委各部委办局,县各委办局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县各群团组织,县各直属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
    现将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公职人员上交收受礼金礼品登记及移交管理办法》(通纪发[2005]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将《礼金礼品上交登记报表》报县廉政办(县纪委党风室)。

中共如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如东县监察局
            2005年11月9日

中共南通市纪委文件

通纪发[2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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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公职人员上交收受
礼金礼品登记及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党组、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市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纪委、监察室:
    《关于公职人员上交收受礼金礼品登记及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通市监察局
        2005年10月24日

 

关于公职人员上交收受礼金礼品登记及移交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公职人员上交收受礼金、礼品登记、移交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严禁公职人员收受礼金礼品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洁从政规定。因各种原因应拒收而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上交。
应拒收未能拒收的礼金,不论数额大小,必须上交受礼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由受礼人上交当地“510”廉政账户。应拒收未能拒收的礼品,一律上交受礼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
    第四条  公职人员上交礼金、礼品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场予以登记,并填写《礼金礼品上交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表一式二份,礼金、礼品上交人与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各执一份。
    第五条  凡受理的礼金、礼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必须每半年(5月底、11月底前》,统一移交当地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个别特殊需要的,如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移交的礼金、礼品的同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不得长期保管受理的礼金、礼品,也不得擅自用于捐赠、扶贫、解困、救灾等。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各单位移交的礼金后(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应及时组织兑现),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前)统一移交到当地财政部门,列入财政专户;收到各单位移交的礼品后,统一委托指定单位变卖或拍卖,所变卖、拍卖款项视同礼金上交到当地财政部门。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礼金、礼品登记、移交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填写、上报《礼金礼品上交登记报表》(见附件2)。《礼金礼品上交登记报表》各单位必须每半年(5月底、11月底前)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上报一次,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前)向南通市纪委、监察局上报一次。没有情况也要零报告。
    第八条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部省属驻通企业)、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九条  此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此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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