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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南通市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如东经济开发区、新区、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办局,县各委办局党组(党工委),县各群团组织,县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现将《中共南通市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如东县委员会
    2006年9月16日

 


中共南通市委关于加强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试行)

通委发[2006]14号
(2006年8月7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以维护、实现、发展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着力构建农村基层反腐倡廉体系,不断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2.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明显加强,战斗力凝聚力创造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效推进,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显著提高,法律法规、党纪条规意识进一步增强;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改善。
  二、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紧紧围绕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为着眼点,服从服务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力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为实现“民富、村美、风气好”目标提供政治、纪律、作风上的保证。
  4.坚持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原则。着力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群众广泛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事务的充满活力的机制制度,变为民作主为让民作主。
  5.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原则。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重,全面规划,系统构建,综合治理。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进一步拓展工作内容,创新工作载体,改进工作方法,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6.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原则。一切从农村基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着眼于新的探索与实践;着眼于从制度机制上规范约束,科学运行;着眼于源头防范并解决现实问题。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情制宜,不搞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要以建立完善农村基层防腐保廉体系为基本任务,既坚持简化程序、简便易行,又务求系统配套、管用有效,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经常性。
  三、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内容
  (一)建立教育引导机制
  7.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工作。把农村基层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和培训纳入县(市)区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坚持组织灌输与自我教育、传统方法与现代教育手段、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采取举办培训班、参观教育基地、组织巡回报告、观看教育片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要积极探索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的新形式、新途径,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
  8.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纪法规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大局意识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积极培育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新作风,坚持做到: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虚假浮夸;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铺张浪费、奢侈享乐;要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要与民争利、以权谋私;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
  9.大力开展丰富多采的廉政文化活动。按照《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05]68号)等文件精神,立足于农村基层实际,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载体,丰富内涵,针对不同人群,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推动先进文化在农村基层的传播,营造崇廉尚廉的良好氛围,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农村基层“风气好”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制度保证机制
  10、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乡镇要在认真落实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同时,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延伸到村级,指导村级党组织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制度,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体系。
  11.建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各地要根据当前农村基层一些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切合实际的廉洁自律行为规范,严格规范农村基层干部的从政行为。
  12.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健全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民自治章程,推行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民主议事方式,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并就村重大事项和党员、村民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进行质询,答复解释党员、村民提出的问题,论证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思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抓好对群众提出问题的落实工作,并公布落实情况。
  13.规范民主决策制度。乡镇党委、政府要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村凡涉及村级发展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决策前要充分地议事或听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然后根据内容,再分别由村党员大会、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社员)会议依据规则和程序作出决议或决定,并认真组织实施,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情况外,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4.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和村级民主理财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并完善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货币资金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核算、债权债务监管、集体资产台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等制度,加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有效控制新增不良债务,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保障村级财务正常运行。要建立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制度和新增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原则处理。要进一步完善村账乡镇代理制度,规范村账乡镇代理行为,明确代理人员职责,严肃资金管理纪律。乡镇代管的村级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无偿占用、私分或挪用,确保资金安全。要认真研究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制定具体办法,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保障村级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15.严格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村集体资金对外投资经营,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租赁经营等,须由村集体研究方案,并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或租赁,应严格按规定实行资产评估,公开招标,结果公开,并接受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村集体资产一律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村集体资金一律不准违规出借,不得违规购买商业保险。积极探索集体资产管理的新途径,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推行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已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16.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市或县(市)招投标机构统一交易制度;加强对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建立乡镇招投标机构,把乡镇和村级小型工程真正纳入招投标机构的管理;对资金数额相对较小的项目,各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议标。要充分发挥乡镇纪检、财政、农经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构建从项目审批、招投标、资金来源到项目监理、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机制。
  17.严格公务接待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基层站所、村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乡镇进食堂,村级零招待”、“工作日午间不准饮酒”等规定。村级商务接待要严格控制,费用必须逐笔公开,严禁转嫁接待费用。各级党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所在村的公款宴请、礼品馈赠及其他消费活动。 
   (三)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18.坚持办事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务、政(村)务、事务公开的方法、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把党员、群众最想知道的事项和问题作为重点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要以《中共江苏省委关于逐步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苏发[2005]33号)为基本依据,针对乡镇及村级党组织实际,研究制定党务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村务(财务)公开由村党支部统一领导,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具体操作;基层站所要全面实行站(所)务公开,做到政策法规、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理结果、收费依据和标准、执法和处罚依据、投诉渠道公开,通过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把坚持公开办事原则作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加强乡镇政务公开与村务(财务)公开的上下联动。强化对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搞形式、走过场,假公开、不公开等现象。
  19.突出民主监督。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组织,不断拓宽民主监督的新路子,创新新的形式和途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苏办发[2005]33号)的要求,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有条件的村可成立村级监督委员会,下设党务公开纪检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并赋予相关职责、权利,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村干部勤廉双述和民主评议制度,年初作出承诺,年末述职述廉,接受群众质询、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评价村干部工作、评定先进、干部使用、确定报酬的重要依据。基层站所要运用各种形式主动倾听和征求群众的意见,公布本站所和上级部门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特别要建立服务对象意见反馈制度,县(市)区要统一印制“服务监督反馈卡”,由站所向每位办事的服务对象发放,直接由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回收和反馈。
  20.加强审计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乡镇党委、政府和基层站所、村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管部门要重视和运用好审计成果,作为农村基层干部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推进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各级政府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农经部门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乡镇农经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要定期进行审计,市县两级农经部门每年要进行抽查审计。
  21.重视信访监督。建立和完善处理农民群众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处理农民群众的诉求。积极推行信访工作办事公开,逐步完善和规范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机关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来信来访。推行党政领导机关干部下访制度,主动了解和解决农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建立信访排查调处机制,把问题解决在农村基层和萌芽状态。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加大信访件的督办处理力度。保护农民群众信访举报正当权益,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22.完善日常监督。要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档案和谈心谈话制度。基层站所要主动接受所在地党委、政府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领导,认真执行所在地党委、政府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地方组织的民主评议活动,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23.加强检查督促。认真落实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涉农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四项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机制,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与监督,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坚决纠正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修建道路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认真解决农民群众上学难、上学贵,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深入治理企业排污等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管,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查处哄抬农资价格和制售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使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农村基层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基层站所依法行政情况、支农惠农和农村土地等政策落实情况以及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四)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24.强化考核。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细则,改进考核方式,提高考核质量,发挥考核作用。乡镇的党风廉政建设由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检查考核;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对村的检查考核。对基层站所的考核,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共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地党委、政府对所辖地区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抓好站所业务建设的同时,会同驻地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要创新民主评议机制,完善考核办法,由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有效组织检查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对农村基层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5.注重激励。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考核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各级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实行综合评议,并把考核结果与各级干部的报酬待遇挂钩。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要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注重引入村干部收入增长机制,改善村干部的待遇,解决村干部的社会保障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工作积极性。按照规定注重从优秀村干部中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充分运用深化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活动的成果,把评议评比结果与站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先评优、实际利益挂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全面推进基层站所的建设。
  26.严肃惩治。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处理惩诫机制,是遏制农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确保各项监督制约机制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乡镇及基层站所要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乡镇、基层站所干部办事不公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反服务承诺、执法违法、不廉洁自律等行为,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要以查处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强纠风工作和案件查处工作。要制定和完善对非党员、非国家公务员的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综合运用法律、纪律和组织处理等手段,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教育和惩处相结合。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措施,完善制度,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发挥案件查处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明显实效
  27.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反腐倡廉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维护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要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农村先进性教育的成果,进一步推进农村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促使农村基层干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促使他们真正成为农民群众信赖的贴心人和组织农民创造幸福生活的带头人,推进农业和农村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28.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体规划之中,与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结合起来,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要依据本意见,结合自身职能特点,明确思路,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意见要求落到实处。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成立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为组长,由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农办、民政局、农业局、审计局、司法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并通过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整合各部门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发挥职能优势,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9.加强组织协调。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纪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和载体。当前,要重点探索和创新对乡镇干部的管理监督机制,开展创建“乡镇勤政廉政好班子”活动。要完善对基层站所的管理制度,深化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活动。要开展创建“村干部勤廉工程示范点”活动。要定期分析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
  30.明确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县(市)区委、政府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乡镇党委作为抓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乡镇党委书记是村党风廉政建设直接责任人,乡镇长负重要领导责任。基层站所应主动接受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领导,认真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各基层站所的主管部门对所属站所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基层是指乡镇、基层站所、村,街道、社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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